发布时间:2021-08-18 17:07:37 | 作 者:超级管理员 | 来 源:双辽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相关行业组织:
按照《四平市关于全面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四信组办发〔2019〕7号)《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政务服务告知承诺暂行办法的通知》(四政办发〔2019〕48号)《关于印发〈四平市政务服务容缺承诺暂行办法〉的通知》(四政数局发〔2019〕19号)等文件要求,全市各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全面建立信用承诺机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信用承诺范围
(一)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单位
1.具有行政监管职能的市场监管、安全生产、建筑市场、环保、物价、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消防等行业主管部门;
2.具有政策扶持、资金补贴、认证、资质认定等行政审批职能的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
3.具有仲裁、公证、鉴定等职能的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
4.其他根据业务需求需要建立信用承诺机制的单位。
(二)信用承诺的适用对象
信用承诺的适用对象是指在双辽市辖区内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事项申请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法人、个体工商户、其他各类组织和自然人。
(三)信用承诺制度的类型
1.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由行政审批机关根据各自权限,研究制定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审批申请时,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按告知承诺书格式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后,其承诺内容会在 “信用中国(吉林四平)”网站上公示;
2.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引导企业主动作出综合信用承诺、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公开声明产品服务标准、质量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并告知其承诺内容会在 “信用中国(吉林四平)”网站上公示;
3.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由行业协会商会根据行业特点,统一制定行业自律承诺格式文本,组织会员作出承诺,并在“信用中国(吉林四平)”网站上公示;
4.容缺受理型承诺。由政务大厅行政审批窗口在受理市场主体办理事项时,对信用良好市场主体或非必要件作出承诺即可办理,并在“信用中国(吉林四平)”网站上公示。
5.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信用建设牵头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在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时,要求失信主体书面承诺一定时间内不再产生新的失信行为,违反信用承诺的,将在一定时间内给予信用惩戒。失信主体作出的书面承诺,由行业主管部门收集整理报送给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由市信用办上传至“信用中国(吉林四平)”网站上公示。
二、承诺内容
(一)承诺本单位(个人)提供给注册登记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及行业组织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承诺本单位(个人)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承诺本单位(个人)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四)承诺本单位(个人)将按照信用管理要求,按照规定通过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信息;
(五)承诺本单位(个人)不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漏税、价格欺诈、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守合同、重信用,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根据部门、行业管理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
三、工作程序
(一)制定承诺规范文本
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部门、行业组织等根据行业管理需要制定《信用承诺书》规范化文本,包括:
1.行政监管职能部门根据监管领域研究制定主动承诺和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附件1为例);
2.行政审批机关根据各自权限研究制定的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附件2为例);
3.政务大厅各行政审批办按照本窗口可实行容缺受理事项制定的容缺受理型承诺书格式文本(附件3为例);
4.行政处罚职权部门留存“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专栏中所需的《信用修复承诺书》模板(附件4)。
(二)作出信用承诺
制定好承诺规范文本后,尽快组织落实信用承诺制度:
1.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告知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以快捷高效的方式取得规范的《信用承诺书》,并引导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签署主动承诺和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书》。
2.在政务大厅服务窗口提供纸质《政务服务告知承诺书》和《政务服务容缺承诺书》文本,对来办理审批或服务事项的服务对象进行一次性告知,并对符合条件且有办理意愿的服务对象签署相关信用承诺书。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应指导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在办理业务时按照《信用承诺书》进行承诺。
(三)信用承诺归档
《信用承诺书》由信用承诺对象填写,信用承诺对象为企业的,应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信用承诺书》一式叁份,一份由信用承诺对象留存、一份交接受承诺的部门或行业保存,一份交市信用办保存;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做出信用承诺。
五、承诺应用
(一)绿色通道。各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事项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民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二)分类监管。各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应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实施行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三)政策扶持。将市场主体是否进行信用承诺作为确定政策资金扶持对象的依据,把市场主体是否遵守信用承诺作为扶持政策延续或中止的重要依据。
(四)考核评定。将市场主体是否遵守信用承诺作为表彰奖励、评先评优、资质评定的参考依据。
六、相关要求
(一)明确责任。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的信用体系建设分管领导是本单位信用承诺制度的责任人,负责组织信用承诺制度在本单位的实施和应用;各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设置一名联络员,按照市信用办要求,每月底前将信用承诺制度实行情况及有关材料报送至市信用办。
(二)自愿原则。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不得将信用承诺作为市场准入前的前置条件;应加强信用承诺的引导和宣传,按照市场主体自愿承诺的原则开展信用承诺工作;应告知行政相对人和服务对象信用承诺将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三)公示渠道。行政相对人承诺书除由接受承诺的部门或行业保存外,各部门或行业还应每月将收集整理的信用承诺书以电子版(PDF格式)形成压缩文件通过邮箱报送至市信用办(邮箱:slshxy@126.com),市信用办统一通过信用中国(吉林四平)网站对社会公示,待信用中国(吉林双辽)网站建成后,承诺书将在信用中国(吉林双辽)网站公示。
(四)加强督导。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联合市软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组织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开展信用承诺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各单位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组织开展信用承诺情况进行通报,确保信用承诺制度落到实处。
联系人:于龙,电话7221650,手机15734466518。
附件:1.信用承诺书(主动承诺和行业自律型)
双辽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0月27日
(责任编辑:双辽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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