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7-17 15:40:08 | 作 者:超级管理员 | 来 源:四平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
(四信组办发〔2020〕4号)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成员单位:
现将《四平市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4月30日
四平市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四平市公共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工作,根据《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四政发〔2016〕14号),制定本处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通过国家、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我市信用主体提供信用服务过程中的异议信息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异议信息,是指信用主体认为采集的信息和实际情况不一致的信息;所称异议申请人,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等。
第四条 异议申请人对信息内容持有异议的,可向四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或信息来源部门提出异议申请。
第五条 向市信用办提出申请的,异议申请人可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异议申请。书面申请提交《四平市信用信息异议申请表》(见附件1),邮件申请可发送申请材料至市信用办工作邮箱(691097057@qq.com),异议申请人可以从“信用中国(吉林四平)”网站政策法规栏目下载《异议信息申请表》,咨询电话:(0434)3650288。向信息来源部门提出申请的,可直接咨询相关业务部门。
第六条 异议信息处理期间,该信息正常公示与查询。
第七条 市信用办接收的异议申请,如果是市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在信息归集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异议信息,市信用办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如收到的是信息来源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异议,市信用办移交信息来源部门,信息来源部门应当在收到市信用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异议信息经核查确实有误的,信息来源部门负责更正;异议信息经核实无误的,维持原数据。同时,信息来源部门将核查处理结果反馈至市信用办。
异议申请人向信息来源部门提出异议申请的,参照信息来源部门异议处理相关办法执行,信息来源部门进行异议处理后及时将结果反馈给异议申请人,并将更新后的信息记录同步至市信用平台。
第八条 市信用办或信息来源部门在处理完异议信息后,即时将《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反馈单》(见附件2)书面反馈给异议申请人。
第九条 异议申请人可以在“信用中国(吉林四平)”网站查看异议处理结果。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四平市信用信息异议申请表
编号:
申请单位 | |||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 |||
联系人 | 申请日期 | ||
联系电话 | |||
通讯地址 | |||
异议信息描述 (可附页) | (请详细填写异议信息来源部门、异议信息事项,并准确描述异议原因及相关依据) 年 月 日 (盖 章) | ||
真实性承诺 | 本人承诺所填写内容和提交相关材料完全属实,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并在四平市综合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记入信用记录。
签字 (盖章) | ||
备注 |
附件2
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反馈单
编号:
申请单位 | |||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 |||
异议信息申请 内容 | |||
异议信息处理 结果 |
年 月 日 (盖章) | ||
备注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联系人地址 | |||
联系人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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