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1-13 09:58:40 | 作 者:超级管理员 | 来 源:信用四平 |
四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办法(试行)
四住建字〔2021〕3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市场秩序,健全物业行业信用体系,提高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观念,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四平市住建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市城市建成区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行信用等级评价。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在本市城市建成区内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包括外省市进入本市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市物业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分、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活动。
第四条 市物业管理部门负责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的建立和管理,信用等级评价,信用评分的指导和管理及结果公示工作,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活动。 区物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的信访投诉、违法违规行为、服务达标情况、共有部位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市场化物业服务合同登记等信用信息的采集、上报;负责向所在辖区公安、绿化、执法、应急、消防等职能部门采集信用信息并上报。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党组织建设、协助疫情防控等突出性公共事件处置等信用信息的采集、上报,协助区物业管理部门开展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采集与核实工作。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强制性标准,依法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管理的相关约定,加强企业管理和规范经营,自觉接收主管部门和社会组织、业主的监督。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通过采集、核实、分类、记录、储存等方式,形成客观反映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信息的活动。
(一)基础信用信息
1.物业服务企业基础信用信息:企业名称、在管物业项目情况、注册登记情况、企业法人、项目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从业经历、专业技能证书、职称、学历等其他情况)、联系方式等。
2.物业服务项目基础信用信息:物业项目名称、地址、类型、总建筑面积、栋数、户数、收费标准、配套设施等信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市场化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合同)、委托方名称、项目委托期限、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等。
(二)良好信用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成立党组织,诚信经营,积极提升服务水平,获得各级政府部门的通报表扬及取得的成果等信息。主要包括:
1.各级党委、政府的通报表扬,入统入规的;
2.各级物业管理部门、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通报表扬;
3.服务项目获得优秀示范项目;
4.企业经营管理、服务模式创新;
5.未发生因物业企业责任向上级物管部门投诉;
6.作为正面典型在市级及以上官方新闻媒体宣传报导的;
7.成立党组织,并积极开展党建工作的;
8.其他能作为良好信用依据并被物业管理部门认可的信息。
(三)不良信用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因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等级服务标准造成集体上访的;
2.各级物业管理部门或其他职能部门开展“双随机”检查和其他各类执法检查中查处的违规、违法行为;行业协会发出的行业内通报;
3.各级物业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整改等;
4.媒体曝光与物业服务有关的不良行为,经物业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5.社会公众投诉中与物业服务有关的不良行为,经市、区物业管理部门查证属实,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妥善处理的;
6.协助疫情防控等突发性公共事件处置不力的;
7.有其它违规、违法情形或不良行为,影响恶劣的。
第七条 市、区物业管理部门主要信用信息采集渠道:
1.基础信用信息的征集实行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
2.各级物业管理部门、街道社区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采集、记录、共享和公开的信息;
3.日常监督检查;
4.查实有效的投诉和新闻报道;
5.其他渠道。
基础信用信息发生变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申报变更,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申报基础信用信息的,作为不良信用信息记入信用档案。
第八条 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外来物业服务企业,在其它地市所产生的良好信用信息或不良信用信息不记入其信用信息。以下情形除外:
(一)住建部或吉林省住建厅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二)住建部或吉林省住建厅通报通报表扬或批评的;
(三)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或吉林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通报通报表扬或批评的。 第九条 各级物业管理部门记录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的,应当通过书面通知告知相关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对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记入不良信用信息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无异议。
市、区物业管理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确属失误的,应当及时更正;若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核查结果应当反馈到申请企业。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三条 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实行信用等级评价制度。信用等级是对物业服务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开展经营管理等业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分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评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分级实施,定期评级。
(一)上报。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申报基础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区物业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市物业管理部门上报采集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做好基础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核实及确认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市物业管理部门根据收集的信用信息进行评分。
(二)评级。市物业管理部门在审核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后,于一个月内完成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并通过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日。(2021年度为试行期。)
在公示期内,对企业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市物业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查证核实,并根据确认后的事实重新评定等级;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的,正式发布年度信用等级。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分采取信用分值综合评分制,信用基准初值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物业服务企业按年度评定信用等级。信用分值=基础信用信息分值+良好信用信息分值-不良信用信息分值。评分周期为12个月,次年重新评分。 具体加减分条款详见附件《四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第十六条 信用信息的加减分计算周期,原则上按照信息的有效时限同步计算,从发文年份开始计算,具体到年;没有有效时限的,原则上当年有效,计算周期为一年。
涉及到重大不良行为的,依据信用评价及记分标准中的具体条款予以确定时效,具体条款未说明的可视企业整改情况来确定计算周期。
第十七条 同一良好信用信息以最高荣誉为准,不再重复记分。
同一不良行为涉及多项减分内容的,以减分最多的一项予以记分。
同一不良行为在整改期内不再重复记分。
同一不良行为在整改期到期后仍未整改的或整改不到位的,采取累进减分的方式进行记分。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服务项目的显著位置公示企业信用评价等级。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信用评分分值由高至低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采用优秀、良好、合格、失信标示:
(一)信用评价总分值在100(含)分以上的,信用等级为优秀,为诚信优良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信用评价总分值在80分(含)至100分的,信用等级为良好,为诚信较好的物业服务企业;
(三)信用评价总分值在60(含)分至80分的,信用等级为合格,为诚信较差的物业服务企业;
(四)信用评价总分值在60分以下的,信用等级为失信,为严重失信的物业服务企业;
(五)涉及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的,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失信。
未参加信用评价的,信用等级标识为合格(缺失)。
未承接物业服务项目的,信用等级标示为:无项目。已参与信用等级评价的物业服务企业无在管项目后,信用等级在良好及以上的,保持一年,第二年仍无在管项目的,评定自动调整为良好(无项目);信用等级在良好以下的,保持原有评级并标示:无项目。
第四章 信用分级管理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作为物业服务示范项目考评、评奖评优、日常监管、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物业服务行业专家选聘等物业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分类管理,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信用档案和评级结果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可作为扶持企业发展,列入扶持对象的参考依据;
(二)为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参考;
(三)可作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政府采购的评标参考;
(四)作为出具企业诚信意见的重要依据;
(五)作为物业管理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信用等级达优秀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一定激励:
(一)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的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加大扶持力度;
(二)优先推荐市级守信示范企业;优先推荐纳入本市扶持企业名录;优先推荐纳入市住建局网站、协会网站公开推介;
(三)本市物业服务项目投标时,予以加分;
(四)在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优先推荐进入采购名录清单;在政府采购平台的投标中予以加分;
(五)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六)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二条 信用等级达到良好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次的日常检查,并予以适度奖励和扶持:
(一)本市物业服务项目投标时,予以适当加分;
(二)在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推荐进入采购名录清单。
第二十三条 信用等级为合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以下措施:
(一)对其申报的信用信息材料全面检查;
(二)列入行业主要监管对象,增加对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频次;约谈督促企业进一步强化诚信意识,改进服务;
(三)在物业服务项目参加招投标时,向招标方提醒建议,作为报名资格审查优先次序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信用等级为失信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以下处理:
(一)列入行业重要监管对象;由企业注册住所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管理部门进行约谈,明确整改措施;
(二)取消其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的资格;
(三)在本市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时,建议招标人注意企业信用情况;
(四)在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作为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参考;在采购目录企业名录中的,建议开除名录;
(五)实施强化监管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其服务的住宅项目进行高比例检查;
(六)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签订服务合同的在管项目,建议业主委员会注意企业信用情况;
(七)其他方面的防范性措施。
第二十五条 连续两年被列为合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和列为失信的物业服务企业6个月内仍未出作整改的,将列入全市企业“黑名单”,同时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采取全市联合惩戒措。
第二十六条 对于尚未承接项目的或参加信用评价后无项目在管的企业,只对其信用信息进行动态核实。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及时完善、更新企业信用信息。
第二十七条 鼓励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定期接受继续教育,更新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物业管理部门从事信用信息评定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弄虚作假、伪造信用信息,影响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记入不良行为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条 信息提供的部门因提供不真实信息侵害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等他人合法权益的,被侵害人可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市物业管理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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