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如何开展信用修复

发布时间:2019-10-23 10:59:55 作 者:超级管理员 来 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最近,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纷纷建立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今天我们介绍了江苏、山东、山西和新疆的做法。

  失信惩戒,只是一种手段,其根本目的是为了让信用机制发挥更大作用。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只要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相关行为的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就可以完成信用修复。这实际上是惩戒失信、奖励守信的内在要求。有惩有奖,信用的激励效应才能最大化。

  信用修复制度是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机制,是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重要环节,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的必然要求,是失信主体解除惩戒措施的制度保障。建立和完善信用修复制度,有利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信用建设规范化、系统化。

  一、江苏

  (一)已纠正失信违法行为可以修复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去年在充分了解民营企业经营状况和现实需求,听取民营企业对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基础上,立足自身职能,充分发挥综合服务优势,采取5个方面18条具体措施全力服务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其中“探索建立自我承诺、主动纠错、信息公示的信用修复机制”在社会各界引起积极反响。为此,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年初出台《关于开展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工作的实施意见》。

  1、《意见》出台的目的和依据

  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国务院要求创新监管理念,加快构建信用监管机制。江苏省市场监管局经过4年多的探索与实践,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逐步建立,失信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作用正在显现,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意识不断增强,营商环境持续改善。伴随失信惩戒力度加大,失信市场主体要求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的呼吁越来越迫切。

  信用修复在我国是新的实践。在国家信用修复机制顶层设计尚未明确、国内外信用修复情况有别的背景下,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苏政发〔2015〕21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苏政发〔2018〕2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99号)的有关精神和相关规定,对信用修复的适用范围、职责分工、修复标准以及修复流程进行了明确。

  完成信用修复的失信市场主体,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可以减少甚至免予来自管理部门、金融机构以及交易对象等的信用约束或限制,对进一步引导市场主体提高自身信用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2、信用修复的内涵

  关于信用修复的理解,目前主要分为两种:

  一种认为信用修复是信用行为的修复,是对过往信用状况的改善。这就意味着信用修复不是删除或掩盖已发生的信用记录,而是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或社会上共同认可的方式,纠正失信行为,提高履约践诺能力,获得社会的信任和谅解,从而增加自己的信用值。信用修复的结果将标注在原失信记录上。

  另一种理解,认为信用修复是信用行为和信用信息相结合的修复。履行信用修复流程后,信用记录是可以删除的或者不再公示。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在《意见》中将信用修复定义为: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市场主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处罚信息期间,已经纠正其失信违法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将该行政处罚信息不再公示,由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按照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予以批准的活动。

  (二)信用修复的具体做法

  (1)哪些市场主体可以进行信用修复?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受到市场监管部门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信息,市场主体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被市场监管部门以外的政府部门认定的市场主体失信信息的修复,由认定的部门负责。

  (2)信用修复的条件有哪些?

  市场主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1)行政处罚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期已届满1年。

  2)已对失信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完成整改,该失信违法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基本消除。

  3)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失信违法行为。

  (3)信用修复需要哪些材料?

  符合信用修复申请条件的失信市场主体应准备好申请所需材料:

  1)信用修复申请表,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信用承诺书,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4)失信违法行为纠正情况、履行责任义务的证明材料。

  (4)信用修复要走哪些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归档。

  (5)信用修复还有哪些特别规定?

  失信市场主体在信用修复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作出撤销信用修复决定,并且自撤销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其修复申请。

  失信市场主体在获准信用修复后,不履行信用承诺,再次发生失信违法行为的,自再次发生失信违法行为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其修复申请。

  《意见》出台后,为推动江苏省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苏州工业园区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移动江苏某分公司成功完成了信用修复,目前企业正常经营,在招投标、融资贷款以及评先评优资格等方面不再受限。全省还有多家企业已符合信用修复条件,正在积极准备相关材料,筹备申请事宜。(高翔)

  二、山东

  “三严”原则最大限度释放发展潜能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统筹考虑市场主体发展实际,以“管”要管好为原则,积极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制度,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出台《关于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为最大限度释放发展潜能提供有力政策支持。

  提出修复路径。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目前山东省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5万余户企业,列入满5年才能移出,在很多方面将受到限制。对此,在列入之前已履行部分法定义务的企业反响强烈,迫切要求解除约束轻装上阵。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在充分调研和科学评估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意见》,为全省近1.4万户企业提供信用修复途径。

  坚持“三个严格”原则。在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制度中,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秉持宽严相济原则,虽然强调激励作用,给予企业轻装上阵的机会,但更坚持底线思维,依法规范失信者行为。信用修复的适用范围、修复流程及后续管理都相对严格。

  一是适用范围严苛。《关于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没有其他“黑名单”记录且不在经营异常名录里的,可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一)企业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之日起3年内已补报并公示了企业年报信息,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二)企业因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之日起3年内已公示了相关企业信息,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三)企业因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之日起3年内已公示了更正后的相关企业信息,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四)企业因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之日起3年内已办理了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通过现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重新取得联系,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二是审核审批严谨。登记机关对企业提交材料进行初审,省局作出移出决定,充分考虑登记机关熟悉企业、方便企业的优势,两级把关,确保审核严格到位、程序严谨合法。

  《关于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规定的工作流程是:(一)企业申请。企业应当向登记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二)拟办初审。受理申请的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提出的申请事项和证明材料受理初审。(三)审批决定。省市场监管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移出的决定,并反馈初审部门。(四)信息公示。同意移出的,省市场监管局将移出信息记于企业名下,连同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五)立卷归档。初审部门应当将相关证明材料一并立卷归档保存。卷宗保管及查阅,按照企业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是承诺管理严厉。为增强警示教育及示范作用,企业必须承诺不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否则自动放弃信用修复机会。企业在完成本轮信用修复后,必须严格自我管理,维护好自身信用;将企业承诺书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全文公示,强化社会监督作用。

  强化管理效果。实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制度是一项创新性工作。为有效宣传引导,2018年12月10日信用修复工作正式开展以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对全省符合信用修复情形的企业开展关联事项定向抽查及政策解读,提高了政策社会知晓度。为加强对信用修复企业的后续监管,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这些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自2018年12月10日以来,全省已有近300户企业申请信用修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王红英

  山西

  部分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可申请修复信用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6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规定了将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等10种违反市场监管法律、行政法规情节严重的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统一公示满5年,在此基础上对其实施联合惩戒,真正达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监管目的。《办法》对“黑名单”企业起到了震慑作用,体现了信用监管的真正威力,对促进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开展“黑名单”企业信用修复的起因

  从2018年下半年开始,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逐步增多。截至2018年11月底,山西省有近2.9万户企业被列入“黑名单”,约占实有存续企业数的5%。这其中大部分确实是长期不经营的“僵尸”企业,但也不乏部分正常经营的企业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造成漏报或错报年报被列入“黑名单”。面对这些新的形势和问题,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实施信用修复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开展“黑名单”企业信用修复的主要做法

  坚持原则,体现包容、审慎监管的理念。并不是所有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都可以申请信用修复,而是只针对社会危害性较低并且已经部分履行相关义务的“黑名单”企业实施信用修复。《通知》明确下列两种情形的企业可以采取信用修复机制修复信用:“一是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前已经补报并公示年度报告的;二是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前已经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重新取得联系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有4种情形的企业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其中因第二、第三种情形被列入的企业,存在一定的主观故意性,所以不准予其实施信用修复。

  严格标准,针对不同情形做好分类处理。《通知》明确了一系列严格的信用修复标准:“补报后的年度均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年报公示义务;企业近两年守法经营,无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记录,无因涉黑涉恶、非法集资等协助司法机关执行并公示的记录;积极配合进行实地检查,检查结果没有问题。”这主要是为了给确实正常经营的企业一个主动纠错、重塑信用的机会。《通知》同时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的企业认真检查、强化监管,让其受到一定的警示和教育,维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权威。

  规范流程,确保信用修复工作有序进行。《通知》规范了实施信用修复的流程:企业提交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初审、属地监管机关实地检查、受理机关审批决定、上报省局备案、统一信息公示。通过统一规范的流程,确保信用修复工作严谨有序,同时也强调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违规或超出规定范围办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的,要责令有关单位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山西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年报宣传、新闻发布会等活动,积极组织开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宣传普及,切实提高企业和社会对信用监管相关制度的知晓度,使企业敬畏法律,珍爱信用,自觉诚信守法经营。

  三、开展“黑名单”企业信用修复的实际效果

  信用修复制度的推行,为全省近1.36万户失信企业打开了救济渠道,也使山西成为全国较早实质开展“黑名单”信用修复工作的省份之一。这一举措有助于全省企业紧抓历史发展机遇,珍惜声誉、珍爱信用,以更高的热情、更大的信心投入经济建设大潮中。截至目前,全省已经为300余户正常经营企业实施信用修复;同时,通过宣传政策法规、优化服务流程,积极引导1800户不再经营的“黑名单”企业及时履行注销义务。

  ——邸 斌

  新疆

  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移出“黑名单”须考试

  “谢谢,谢谢市场监管部门将我们公司移出‘黑名单’。”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先生来到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经过业务人员的严格审核,办理了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手续。

  李先生说:“企业列入‘黑名单’这几个月,真的是寸步难行。我们是物业服务企业,在参与物业管理竞标时发现企业进入了‘黑名单’,错失了一次管理大型小区的机会。”

  原来,李先生的公司因2014年度没有按时申报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15年8月底补报后,李先生以为已经完成了年报义务,没有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结果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进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今年春节前,李先生的公司参加某大型小区物业管理竞标时,因企业在“黑名单”遗憾出局,失去了一个很好的机会。谈起这些,李先生说:“列入‘黑名单’给我们的教训太深刻了,移出‘黑名单’又给了我们希望。今后,我一定要像爱护眼睛一样珍惜自己的信用,依法诚信经营,打造企业良好的信用口碑!”

  这只是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实施信用修复机制以来的一个小插曲。2018年6月,市场监管部门在信用监管工作中,发现有部分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原因是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企业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这中间有些企业补报了年报,但由于对法规不熟悉或其他原因,没有及时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导致进入“黑名单”。这些企业得知自己进入“黑名单”后,及时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多次到市场监管部门寻求帮助,希望能够移出“黑名单”,以便能够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

  针对企业诉求,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认真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并学习内地发达省市市场监管部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以及信用修复的做法经验。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认为,随着联合惩戒机制的建立,基本实现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在实施联合惩戒过程中,部分失信市场主体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能够及时修正错误,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实施信用修复机制,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一方面,在信用修复过程中,让失信市场主体不敢失信,自觉做到诚实守信经营;另一方面,给改正违法行为的企业一次机会,使其走上正常的经营之路,有利于企业发展。

  为此,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工作的通知》中关于“审慎准确列入、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的精神,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从扶持企业发展的角度,探索起草了《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工作规则(试行)》,目的是完善企业的信用修复机制,在警示的同时扶持企业依法依规经营。《规则》共7条,第一条是制定的依据、目的和意义;第二条明确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范围;第三条明确执行机关;第四条是申请移出的企业必须符合的条件;第五条是移出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流程,包括企业申请、受理审查、作出决定、公示、移出、档案保存6个步骤;第六条、第七条,明确了《规则》的解释机关和施行时间。

  在起草《规则》期间,自治区政府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方案》(新政发〔2018〕54号),明确规定要“建立信用信息纠错、修复机制,制定异议处理等管理制度”。因此,制定该《规则》,也是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自治区政府规定,鼓励实体经济发展,探索审慎包容监管、修复企业信用的一次有益尝试和探索。

  在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工作中,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严格把握法规政策规定。一是企业必须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前履行相关法定义务,二是企业必须提交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申请。在移出工作中,市场监管部门坚持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闭卷考试,分数达90分以上方为合格,进一步增强了企业的法治意识和对失信代价的认识。自2018年10月开展信用修复工作以来,141户市场主体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张忍社

  大家谈:既要创新又要合法

  子贡问孔子:有没有一个字可以终身奉行的呢?孔子回答说:那就是恕吧!海纳百川,有容乃大。能容人之错,使其知错能改,可谓善莫大焉。如今,在信用监管过程中,信用修复制度称得上是积极鼓励企业改过自新的创新之举。

  鲁迅先生曾称赞,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令人佩服。在当前国家信用修复机制顶层设计尚未完善的前提下,个别地方在这方面的创新探索初见成效。在坚持失信惩戒的原则下,一些地方研判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本着扶持引导、宽严相济的理念,在信用修复方面总结出一套程序和原则,明确了基本的思路和方法。这种与时俱进、顺势而为、勇于探索、大胆尝试的做法既是责任和担当,也是对信用监管制度的完善。

  “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在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形势下,创新值得提倡,但前提是合法,同样需要规矩和法度,这样才能推动改革蹄疾步稳、落地见效。信用修复是一种容错机制和救济途径,是为了引导企业主动纠错、重塑信用。只有把权力纳入法治轨道,社会才会走向善治。这就要求在具体实施过程,做到有法可依,完善制度机制,明确修复标准、规范审批流程、严格后续监管,做到有法可循。

  建立完善信用修复制度,既要创新,又要合法。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使其与原有信用监管制度融合互动、相得益彰,创新探索审慎监管和优化服务的有效衔接、协调互动,引导市场活而不乱、企业有序运行,从而推动经济健康发展、长期向好。




为进一步优化三亚市营商环境,引导三亚市失信主体主动纠正不良行为,进一步完善失信修复机制,重塑法人和自然人良好信用,市发改委起草了《三亚市法人和自然人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详见↓

三亚市法人和自然人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三亚市失信主体主动纠正不良行为,进一步完善失信修复机制,重塑法人和自然人良好信用,鼓励失信法人和自然人不断完善自身信用,规范全市法人和自然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失信记录的信用修复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亚市行政区域内对信用修复的管理活动,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失信记录是指被三亚市法人和自然人信用基础数据库记录的失信信息(包括“红黑名单”信息)。

第四条信用修复是指法人和自然人在不良信息披露期限内,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满足第八条所列的条件,经规定程序,获准停用或缩短失信行为记录惩戒期限,重建良好信用的过程。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信用修复机构是指依法依规对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认定、归集的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及公共事业单位等。

第六条信用修复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开展。对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认定和报送的失信记录,由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信用修复工作;对各区政府(含育才生态区管委会)报送的失信记录,由各区政府(含育才生态区管委会)组织有关认定部门实施信用修复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全市信用修复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七条信用修复申请是指存在失信记录的法人和自然人向信用修复机构提出停用失信记录或缩短失信行为记录使用期限的请求。

第二章 信用修复条件

第八条信用修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行政处理决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且社会负面影响基本消除。但原则上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修复期限应满1年及以上;

(二)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不良信息;

(三)法律、法规对信用修复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复:

(一)未停止失信行为也未进行整改的;

(二)失信主体接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未及时履行的;

(三)2年内已经进行过同类失信行为修复的;

(四)依法依规认为存在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三章 信用修复程序

第十条信用修复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作出不良信息认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交《信用修复申请表》(见附件一)、营业执照副本、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相关改正行为、责任履行证明材料。失信法人和自然人在申请时,应作出信用承诺,包含以下内容:提交材料真实有效;承诺不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

(二)机构受理。信用修复机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及时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采取实地调查、诚信约谈等方式对信用修复行为真实性、改正成效进行认定。听取其纠正整改情况,告知其失信认定依据及失信后果,宣传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敦促其诚信守法。对约谈情况进行记录,详细记载约谈对象、方式以及内容。提交的材料不齐备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不良信息主体补全材料。

(三)修复意见。信用修复机构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结合信用信息查询报告,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如果有第九条情形出现的,则不予受理。符合信用修复规定的,由信用修复机构根据申请人整改情况及管理要求,提出修复意见,出具《信用修复决定书》(见附件二)并加盖公章。不符合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四)数据处理。信用修复机构将信用修复信息按照信用信息报送渠道报送至同级法人和自然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并向市发改委(即市信用办)提供《信用修复决定书》。市发改委(即市信用办)自收到《信用修复决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信用修复决定书》对修复情况予以标注。

第四章 数据、资料管理

第十一条失信主体有下列主动自新行为记录的,可以作为信用修复申请的佐证材料:

(一)在市辖区范围内的县处级以上国家机关、群团组织认定的公益服务、慈善捐助荣誉记录的;

(二)法定代表人和自然人参加信用修复培训记录的;

(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作为佐证材料的行为记录。

第十二条信用修复机构明确专人管理信用修复记录处理档案。将申请表、相关申请材料、有关工作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等编号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市发改委(即市信用办)明确专人管理信用修复记录处理档案,建立信用修复台账,将《信用修复决定书》等材料编号存档备查。

第五章 责任监督

第十四条相关法人和自然人在处理信用修复过程中,未真实反映情况、造成修复失当的,该信用修复无效,失信主体以欺骗、伪造、变造等手段办理信用修复,一经查实,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撤销信用修复决定书,按流程由市级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书面通知市发改委(即市信用办)。市发改委(即市信用办)应在3个工作日内恢复被修复的不良信息或撤销原信用修复标注。撤销信用修复的决定同时作为严重失信信息记入失信主体的信用档案。

第十五条失信主体在申请信用修复时,应主动承诺以下内容: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

(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主动履行社会责任;

(四)若发生违法失信行为,自愿接受惩戒;

(五)提交的信用修复材料真实;

(六)信用承诺书同意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国家和省出台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即市信用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用修复机制建设需重点关注的三个问题

发布日期:2019-02-25 信息来源:市信用中心 字号:[ 大 中 小 ]


信用修复指的是依法改善对受信方的负面记录和评价, 允许受信方对其失信行为的客观原因进行解释的技术手段。也泛指失信主体纠正其失信行为的过程。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进程不断加深,各行业领域联合奖惩机制的日渐完善,政府、企业、个人等信用主体对信用修复的需求不断扩大,国家出台的政策文件也对建立完善信用修复制度提出了要求,逐步构建信用修复机制将是下阶段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点之一。因此,本文通过总结分析国内信用修复制度建设和实践出发,提出信用修复制度的必要要素和需要明确的三个关键问题。

一、各地信用修复制度出台情况

(一)信用立法层面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湖北、上海、河北、浙江等地均在已出台的信用立法中将信用修复作为一项必要内容条款进行了规定。通过比对信用修复条款,可以看出各地立法中均包含信用修复条件、受理单位、受理流程、修复结果等必要要素,但是要素细节有所差异。具体见下表:

各省市信用立法中关于信用修复的规定

要素 湖北省社会信用管理条例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

修复条件 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 有不良信息的信息主体具有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情形的 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履行义务、申请延期、自主解释等方式减少失信损失,消除不利影响的 信用主体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

受理单位 信用信息提供单位 作出违法行为认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 失信信息提供单位 信用信息提供单位

受理流程 经审查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并报送省信用信息中心。 符合国家和省信用修复有关规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并经由省级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书面通知省公共信用工作机构。 原失信信息提供单位可以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出具信用修复记录的书面证明 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并报社会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

修复结果 省信用信息中心收到信用修复决定后,应当及时删除原始失信信用信息并将修复记录归档管理。信用主体的信用修复后,按照规定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 省公共信用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信用修复决定删除该不良信息或者对修复情况予以标注。

信息主体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在收到该书面证明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在平台查询界面上删除该失信信息 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修复后,按照规定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

从上表可以看出,四部信用立法中关于信用修复的规定条款共同之处在于:一是信用修复的必要条件都要求信用主体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二是信用修复的受理单位就是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其不同之处主要在于:一是信用修复结果的差异,一种观点是直接删除记录,另一种是进行标注,不删除记录,但明确修复后的信息不再作为惩戒对象的依据;二是受理流程的细化程度上的差异,主要包括报送时间期限、报送单位、做出修复决定的时限要求等方面。

(二)信用修复办法层面

目前,随着信用主体对信用修复需求的不断扩大,部分省市也陆续出台了专门的信用修复办法。如江苏省出台的《江苏省社会信用基础数据库信用修复办法》、宿迁市出台的《宿迁市法人和自然人信用修复办法》、镇江市出台的《镇江市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失信记录修复办法》、烟台市出台的《烟台市企业法人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威海市出台的《威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办法》、芜湖市出台的《芜湖市芜湖市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信用修复办法(暂行)》。此外,浙江省、贵州省、江西省也计划制定出台信用修复制度,相关信用修复办法也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从各省市已出台的信用修复制度内容拆解可以看到,信用修复制度的主要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信用修复相关名词界定、信用修复条件、信用修复程序、数据及资料管理、责任监督等相关内容。总体来看,各地信用修复制度的总体框架是趋于一致的,但是在信用修复各环节的具体处理和要求上还是存在一定分歧的,主要包括信用修复结果、信用修复条件、信用修复范围这三个方面,而这也是下步我市制定信用修复制度亟需明确的问题。

二、信用修复的三个关键问题

(一)信用修复结果。对于信用修复的结果,目前各地的主流做法主要有两种:一是信用主体履行完信用修复流程后,其失信记录是可以删除的或者不再公示,这是是目前的主流做法,也与国家层面的现行做法一致;二是信用主体履行完信用修复流程后,信用修复的结果将会标注在原失信记录上,并明确修复后的失信信息不再作为惩戒的依据。

从信用修复的内涵、信用修复的目的、以及信用修复带来的影响的角度来看,笔者更趋向于第二种做法,原因有三:其一根据国标(GB/T22117-2008)关于信用修复的定义,信用修复是受信方通过对其失信行为的客观原因进行解释这种技术手段,来达到改善对受信方的负面记录和评价之目的。所谓解释即失信主体通过声明等形式,证明失信主体已经改正失信行为、消除了不利影响,并且树立了对诚信的敬畏之心、具有诚信意愿,以此来获得社会主体的信任和谅解,从而间接增加自己的信用值。这也就意味着信用修复不应是删除或掩盖已发生的失信记录,而应是给失信主体以解释权,以更加全面客观的反映其失信事实及诚信意愿。其二是信用体系发挥作用是通过披露当事人的信用记录或者提供信用评价结果来实现的,而在这个过程中有两个问题十分关键:一是信用记录是否客观和全面,二是评价结果是否采信由使用方来决定。如果直接删除失信记录,无疑会导致信用报告无法全面反映当事人的信用状况,信用评价结果的准确性也无疑受到直接影响,关键是这还意味着直接剥夺了使用方的决定权,这显然不是符合信用修复的初衷。其三是信用修复的目的是为了让失信主体改过自新、主动纠错,直接删除失信记录的方式很容易让失信主体滋生投机心理,促使其进行信用修复仅仅是为了解决当前受到的惩戒,从而不利于形成让失信主体改过自新、从心底树立诚信意识的长效机制。

(二)信用修复范围。目前,从国家以及江苏、山东、河南等已开展的信用修复实践来看,目前关于信用修复范围的规定主要有三种:一是根据违法程度和由此带来的社会影响决定是否允许修复;二是根据失信行为发生时失信主体是否有主观故意因素决定是否允许修复;三是根据失信程度来决定是否允许修复,将失信程度划分为一般失信、较重失信和严重失信三类,对于较重和严重失信的不允许修复。但是,违法失信程度划分和带来的社会影响、是否是主观故意等难以准确判断,而将失信程度进行划分标准难于统一且不易操作。因此,为保障信用修复的操作性、公正性,用于明确信用修复范围的标准最好具有统一性、易判定的特性。鉴于此,信用修复的范围可以这么去划分:除严重失信行为不能信用修复外,其他失信行为均可修复。而在当前,用来判定是否严重失信的最适合的标准应该是是否列入严重失信名单,这主要是考虑到在严重失信名单的认定上国家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各领域严重失信名单的认定标准也已经陆续出台,故以此作为判定标准是合适的、可行的。

(三)信用修复条件。信用修复的目的是为了让失信主体主动纠错、改过自新,这不但要求在前期要让失信主体认识到自己错误并改正错误,同时在后期希望以此唤醒当事人的诚信意识并让其长期保持诚信意愿。因此,信用修复应该设置一定的条件,这样才能在提高违法失信成本的同时,达到惩前毖后、标本兼治的效果。从各地的实践经验来看,信用修复的条件设置主要有三种:时间限制,数量限制和过程限制。

时间限制主要包括:(1)一种失信行为发生被认定后,多久允许修复。如此方能确保当事人因为失信行为受到一定的惩戒,从而发挥信用惩戒本身的震慑作用,同时亦可一定程度上抑制当事人的投机心理。(2)一种失信行为信用修复后,多久可以允许同一种或另一种失信行为开展修复。如此方能让失信主体认识到信用修复不是一时之举,而是一个长期过程,从而引导失信主体增强自身的诚信意识。

数量限制主要包括:(1)同一种失信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发生几次,在信用修复时不允许修复;此点与时间限制的第二种方式上是异曲同工之处,均是通过构建后期监督机制,已培养当事人的诚信意思。(2)一次能修复几种失信行为。这一方面是出于操作性的考虑,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尽量避免当事人投机取巧的行为。

过程限制主要是指失信行为纠正整改后,还需要做到哪些规定动作才能进行信用修复。比如作出信用承诺、参加信用修复培训、志愿者活动、义工等。这主要是各地结合工作实际而设置的个性化要求,至于具体设置何种条件需要根据实际进行深入研究和论证。


浅析信用修复制度设计及应用若干问题

中国工商报2019-03-19 13:24

信用修复的类型:一是信用行为修复。即通过改正失信行为、作出信用承诺等方式赢得社会信赖,以维护和改善自身信用状况。比如,针对联合征信系统中的拖欠税、费、债的不良行为信息,企业主动缴纳税费、偿还债务的,经相关部门查实并出具证明后,删除系统中的企业欠费信息,出具的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报告也不再显示相关信息。二是企业信用期限修复。指企业不良行为信息在一定期限后不再保存和公示。比如,《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管理办法》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明确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分为:严重违法公示期3年,一般违法公示期1年。公示期限届满,系统自动屏蔽已到期信息,不再公示和出现在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报告中。三是企业信用认定修复。企业信用认定修复是指失信企业主动纠正自身失信行为,积极消除或减轻违法失信行为的危害后果,并经企业信用管理机关认定后,解除或减轻相关失信行为惩戒措施。比如,针对登记注册系统中“黑牌数据库”的修复,因未开展经营活动被吊销而纳入“黑牌数据库”的企业,在其履行了注销登记手续后,其法定代表人信息从“黑牌数据库”中移除,解除其担任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限制。四是信用信息纠错。比如,原本是被执行人的不良信息被误记于申请执行人名下,失信主体凭借法院裁定书并填报企业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即可修复。

信用修复的方式:自动修复。比如,公示期限届满的,无须企业提交申请,系统自动更新,不再公示,并不会出现在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报告中,也不再受到联合惩戒。主动修复。由企业主动提出申请。比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行政处罚信息在公示网站公示期限为一年的,行政相对人可在公示期满三个月后向公示网站申请信用修复。申请人必须向网站提供相关身份材料、已履行行政处罚材料、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等,公开作出信用修复承诺。经公示网站核实情况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法律法规及规章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更正修复。对错误信息的更正。

企业信用修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一是缺乏上位法支撑。目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并未对信用修复作出明确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虽然对信用修复作出了具体规定,但该通知层级不够,难以对涉及其他法律法规的信用信息进行修复。二是不同法律法规对公示期限要求不一致造成修复困难。《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规定行政处罚信息公示5年,且没有明确修复机制。《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规定严重失信行为相关信息公示为3年,一般为1年,轻微的违法行为相关信息公示3个月后,满足一定条件可提前撤下。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不同,客观上造成了不公平,并为信用修复带来障碍。三是认定条件和修复程序有待细化。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未履行信用修复承诺的行政相对人,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其实施失信惩戒。属于严重失信行为或在信用修复后一年内再次受到行政处罚的,不予信用修复。该文件虽然提出了严重违法失信和一般违法失信的概念,但相关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几点建议细化分类标准。从操作层面看,国家层面应根据违法行为的种类、处罚方式的不同和危害程度的不同,对严重违法、一般违法、轻微违法的认定标准进行细化。统一公示期限和惩戒标准。针对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行政管理部门在开展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惩戒标准应该统一。比如,在招标投标工作中,严重违法行为可以实行一票否决,而对于一般违法或轻微违法则采取扣分的方式惩戒,避免造成惩戒过滥过重。同时,对同类型或危害程度相近的行政处罚或其他不良信息的公示期限应该统一。细化信用修复的条件。信用修复条件的设置可分为四种:一是对失信行为进行纠正,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比如,欠税欠费行为得到纠正,违法行为已经改正。二是达到了基本的公示或惩戒期限。失信信息在公示一定时间后被允许修复、不再公示,或失信受限达到一定期限可以取消限制。三是满足修复的数量限制。即在一定时间内,仅允许修复一定次数的失信行为,或同一种违法行为仅被允许修复一定的次数。四是异议信息的处理。细化信用修复流程。一是失信主体提出修复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二是信息产生部门对失信主体是否满足修复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才能进行修复;三是公示部门或信息使用部门根据失信主体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判定,是否取消公示或取消限制。明确各方管理职责。信息主体、信息产生部门、信息公示共享管理部门、信息使用部门都是信用修复的参与主体,要明确各方的职责和权限。比如,在实际操作中,由信息主体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信息产生部门、信息公示共享管理部门、信息使用部门负责对申请的真实性、修复条件进行审核和判定。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信用处 吴春燕

辽源市信用修复培训考试题

发布时间:2019-09-20  |  来源: 市政务数字局  |  专栏:信用动态 

  

  一、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提出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原则是?(10分)

  二、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对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的重要性是怎样论述的?(10分)

  三、《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提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有利于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请简要叙述该文件规定的基本原则。(10分)

  四、《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论述了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其中,实施联合惩戒的重点包括哪四种严重失信行为?(10分)

  五、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893号)文件中,对“追溯失信单位负责人责任”是怎样论述的?(10分)

   六、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893号)文件中,对“广泛开展信用修复专题培训”是怎样论述的?(10分)

  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文件规定,什么是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并说明所明确的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范围主要包括三类行政处罚信息?(20分)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文件对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是怎样规定的?公示期间不予修复的情况有哪些?(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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