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模范践行诚实守信个人实施联合激励 加快推进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9-10-23 10:54:22 作 者:超级管理员 来 源:

关于对模范践行诚实守信个人实施联合激励
加快推进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 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社 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4〕 21 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 98 号)等文件要求,加大对模范践行诚实守信个人的激励力度,加 快推进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开展模范践行诚实守信个人联合激励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 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对模 范践行诚实守信个人实施守信联合激励,树立褒奖诚信的正确导 向,让守信者有获得感,探索完善覆盖全社会的守信联合激励运行 机制,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积极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 良好社会氛围,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开展模范践行诚实守信个人联合激励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政府示范,社会联动。各级政府部门在行政审批、公共服 务等活动中带头实施联合激励措施。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引导 各类主体在提供市场化服务过程中对模范践行诚实守信个人给予 优惠便利,形成褒扬诚信的强大社会合力。

二是互联共享,密切协同。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 设议事协调机构作用,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 网站,建立模范践行诚实守信个人的信息归集、核验、共享和激励 成效反馈机制,保障守信联合激励工作协同有序开展。

三是积极稳妥,保护权益。完善相关标准,严格规范认定联合 激励对象并在一定范围征求意见。切实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对联合激励对象的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建立严格的审查制度。对普 惠性、兜底性保障政策等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领域审慎实施联合激 励,以免造成对非激励对象的歧视。建立异议投诉机制,及时动态 调整激励对象名单。

二、严格依规定程序科学认定激励对象

模范践行诚实守信个人主要包括: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 市(地、州)级以上党委、政府授予诚实守信荣誉及相关荣誉称号 的个人(详见附件);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确认的符 合相关要求的社会组织、机构依据规范的个人诚信评价办法推荐的 诚信状况为优秀的个人;在个人申请基础上依规定程序由市级以上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核实的优秀信用记录保持者。

近三年内有严重违法失信记录的个人,不得作为联合激励对 象。上述联合激励对象由各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认定并即时更

三、多措并举实施守信联合激励

联合激励对象可享受全国范围内的信用查询、行政审批、创新 创业、民生保障、生活服务和评先评优等方面的优惠便利。

(一)享受免费查询个人征信报告便利。享受互联网查询和每 年前四次柜台查询个人征信报告免费的便利。

(二)享受查询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量信息便利。享受优 先预约并免费查询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量可公开信息。

(三)享受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资质审核、备案等“绿色通道” 便利。在标准不降低、程序不减少的情况下,通过“绿色通道”, 依法依规优先办理行政审批、资质审核、备案等手续。

(四)享受个人信贷业务“绿色通道”优先审批便利。在申请 信用卡及个人贷款时享受“绿色通道”便利,优先、快速进行业务 审批。

(五)享受就业服务便利。享受就业创业政策咨询、职业介绍、 职业指导、就业训练等就业服务。

(六)享受中国青年双创板挂牌以信用承诺替代调查便利。对 联合激励对象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初创企业,在中国 青年创新创业板挂牌时,可通过守信承诺代替部分尽职调查,加快 挂牌进度。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在具备条件的股份转让市场挂牌。

(七)享受海关企业认证优先培训便利。对联合激励对象担任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企业,海关将其作为信用培育重点企 业。优先开展企业认证培训,指导企业对照《海关认证企业标准》 进行自我评估,并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向海关申请适用认证企 业管理。

(八)享受专利申请和版权登记便利。按照有关规定,在专利 申请和版权登记等方面可享受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优先、加快服务。

(九)享受政府公益性场馆服务便利。在博物馆、文化馆、科 技馆、美术馆等游览时,可享受免押金租借导览设备服务。

(十)享受金融机构及平台公司快速退款便利。鼓励金融机构 及平台公司对联合激励对象在线上、线下使用储蓄卡、信用卡等进 行购物需退款时,提供快速退款便利。

(十一)享受城市落户优先或加分便利。在需积分落户的城市 申请落户时按规定可享受优先办理或加分的便利。

(十二)享受公立养老机构入住便利。联合激励对象及其直系 亲属在申请入住符合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时享受免押金入住,可享  1 个月以内先入住后付费优惠。

(十三)享受公立托育机构入托便利。联合激励对象子女在符 合条件的公办托育机构可享受 1 个月以内先入托后付费优惠。

(十四)享受同等优先录(聘)用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优惠。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招录(聘)公务员或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时,将联合激励对象的诚实守信情况作为确定拟招录(聘) 人选的重要参考。

(十五)享受评优评先优先推荐。在道德模范、五一劳动奖章、 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五好家庭、最美家庭、中 国青年科技奖、中国政府友谊奖等评选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四、建立健全联合激励实施机制

(一)联合激励对象名单互认共享。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 台建立全国联合激励对象名单库。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 位)、各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将符合条件的联合激励对象 名单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托平台向有关部门、各地 方和相关机构充分共享。

(二)联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公开。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汇 总全国范围内归集的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经信息比对确认近三年内 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后,及时推送有关部门、各地方和相关机构, 经个人许可后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有关部门、各地 方和相关机构按规定执行相应的联合激励措施。

(三)联合激励对象名单动态调控。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 台实时、动态监控联合激励对象信用状况,发现存在严重违法失信 行为,立即从联合激励对象名单中撤出,并通报名单报送地方或部 门,取消享受联合激励政策资格,停止对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联合激励对象 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应及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同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

(四)联合激励对象名单异议投诉。建立异议投诉机制,社会 公众发现信息不实或不应当被列为联合激励对象的,可通过“信用 中国”网站等渠道提出异议投诉,经核实后及时修改调整名单。依 法依规对推荐联合激励对象名单失实的社会组织、机构追究相关责 任。

(五)联合激励措施动态更新。本指导意见的联合激励措施依 据实际情况定期动态更新,具体认定与执行由有关部门、机构充分 协商、积极研究,不断丰富和完善相关激励措施,为模范践行诚实 守信个人实施联合激励提供依据。

五、广泛开展联合激励城市行动计划

鼓励有条件的城市认定本地联合激励对象,享受城市激励措 施,探索开展联合激励城市行动计划。结合城市发展实际,为守信 联合激励对象实施城市特色鲜明、应用场景丰富、获得感强的激励 措施,有效激发地方积极性,提高激励措施“含金量”。联合激励 对象在享受各部委激励措施的同时亦可享受所在城市提供的落户、 教育、出行、住房、就业、医疗、行政事项审批等行政管理、公共 服务方面的优惠便利。积极支持城市间互认激励对象、互通激励措 施。

六、广泛开展联合激励市场主体行动计划

鼓励有条件的市场主体为联合激励对象提供市场化、社会化的 激励措施,在消费、信贷、旅游等涉及个人吃、穿、住、行的多个 领域开展联合激励市场主体行动计划。联合激励对象在享受全国及 城市激励措施的同时,亦可叠加享受各市场主体(企业、社会机构) 提供的各类市场化、社会化优惠便利。

七、组织保障

(一)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 建立模范践行诚实守信个人联合激励的组织协调机制,并将各城市 落实情况和成效纳入城市信用状况监测评估指标体系。各级社会信 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 好联合激励相关工作。

(二)复制推广典型示范试点。支持鼓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 范城市、示范创建城市和其他有积极性的地方率先实施对模范践行 诚实守信个人的联合激励,在本指导意见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操作 方案,拓展应用领域和激励措施,总结经验向全国复制推广。

(三)增强信用信息安全保障。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地方 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要切实发挥作用,及时归集共享和公开激励 对象名单,并进行失信记录关联比对,确保名单信息真实准确和动 态更新。加强个人信息安全管理,依法保护个人合法权益。有关社 会组织机构认定的联合激励对象,在报送公开前应当先征得本人同 意。

(四)强化诚信宣传舆论引导。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 部门要定期汇总统计联合激励成果数据,并及时搜集梳理典型案 例,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配合宣传部门,组织有关新闻媒体加强 对模范践行诚实守信个人联合激励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舆论氛 围。

附件:诚实守信荣誉及相关荣誉称号清单

附件

诚实守信荣誉及相关荣誉称号清单

1. 全国诚实守信道德模范(中央文明委认定)

2. 诚信之星(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

3. 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 总工会认定)

4. 中国政府友谊奖(科技部认定)

5. 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 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认定)

6. 全国交通运输系统劳动模范、全国交通运输系统先进工作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认定)

7. 五四奖章、全国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全国青年岗位能手、 中国青年志愿者优秀个人奖、中国青年创业奖、全国向上向善好青 年、“母亲河”奖、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全 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共青团中央认定)

8. 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五好家庭(主要成员)、最美 家庭(主要成员)(全国妇联认定)

9. 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优秀教师(教育部 认定)

10.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梁思成建筑奖(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建筑协会、中国建筑学会认定)

11. 全国关爱员工优秀民营企业家、全国热爱企业优秀员工(全 国工商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认定)

12. 中国青年科技奖、全国创新争先奖、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 全国杰出工程师奖(中国科协认定)

13. 符合《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军队功勋荣誉表彰条例》 及其他相关法规要求,经市级以上党委、政府认定并将诚实守信作 为重要表彰条件的其他荣誉称号获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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