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8-30 16:30:20 | 作 者:超级管理员 | 来 源: |
1.流程指引
2.材料清单及说明
3.修复指南
4.常见问答
“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等文件精神,弘扬诚信传统美德,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完善“信用中国”网站(以下简称“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保障失信主体权益,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特制定公布《“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第二章 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第二条 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范围主要包括:
一是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是因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
第三条 对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将按最长公示期限(三年)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第三章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第四条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是指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行政处罚信息。
第五条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一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修复流程
1.行政相对人按照《“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流程》申请修复。
2.行政相对人须向行政处罚归属地信用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是信用修复承诺书原件,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是行政相对人主要登记证照(主要包括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是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缴罚款收据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四是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出具的《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决定书》(如有)。
3. 行政相对人完成提交材料,且行政处罚信息已经满足最短公示期要求,经网站主办单位审核通过后,可由网站撤下公示。
第四章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第七条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是指违法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行政处罚信息。
主要包括:
一是因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等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做出裁判或者决定后,因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
二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是经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定的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第八条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网站最短公示期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三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修复流程
1.行政相对人按照《“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流程》申请修复。
2.行政相对人须向行政处罚归属地信用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是信用修复承诺书原件,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是行政相对人主要登记证照(主要包括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是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缴罚款收据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四是主动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的证明材料。
五是由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单位和征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
3. 行政相对人完成提交材料,且行政处罚信息已经满足最短公示期要求,经网站主办单位审核通过后,可由网站撤下公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行政相对人认为公示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超期公示等情况的,可提出异议申诉,经核实后可更正网站公示信息。
第十一条 本指南由“信用中国”网站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指南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一、如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在线申请信用修复?
行政相对人(失信主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并找到具体行政处罚记录,点击决定书文号右侧的申请按钮,进入“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页面后,按程序提交修复材料。
二、哪些行政处罚涉及严重失信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范围,主要是指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主要包括:
一是因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后,因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
二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是经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定的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哪些行政处罚涉及一般失信行为?
“通知”明确了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范围,主要是指对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除认定为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外,再除去按简易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原则上均为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四、行政相对人(失信主体)无法自行判断行政处罚失信行为严重程度怎么办?
请直接联系当地信用建设牵头部门(地市级及以上)进行咨询,或通过电话/邮件向“信用中国”网站客服人员咨询。
五、行政处罚公示期从哪天算起?
“通知”明确了行政处罚公示期限,
一是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一年。
二是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
三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行政处罚超出公示期该怎么办?
行政相对人(失信主体)参照常见问答一,按程序进行信用修复申请,无需提交修复材料。
七、行政相对人(失信主体)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参加信用修复培训和出具信用报告?
“通知”明确了行政相对人在申请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用修复时,须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班和出具信用报告。
八、如何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班?
行政相对人(失信主体)可根据自身情况,在以下两类培训班中任选其一参加:
一是属地性培训班。行政处罚归属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与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联合举办的信用修复专题培训班,具体课程安排详见地方信用门户网站。
二是全国性培训班。公共信用评价在“优”级以上的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单位和征信机构或经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举办的信用修复专题培训班,具体详见“信用修复培训机构名单”。
属地性培训班出具的证明材料可用于修复行政处罚机构所在地产生的行政处罚信息;
全国性培训班出具的证明材料可用于修复全国范围内的行政处罚信息。
九、如何准备信用报告?
“通知”明确了“信用报告由公共信用评价在“良”级以上的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单位和征信机构出具”,具体详见“信用报告服务机构名单”,行政相对人(失信主体)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
十、若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单位和征信机构被移出“信用修复培训机构名单”和“信用报告服务机构名单”,已参加的培训和已出具的信用报告是否有效?
如若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单位和征信机构被移出相关名单,自被移出相关名单之日起,将不再具备开展信用修复培训及出具信用报告的资格;移出前行政相对人(失信主体)参加的信用修复培训和出具的信用报告继续有效。
十一、信用修复培训的证明材料和信用报告的时效性如何界定?
信用修复培训的证明材料只能用于培训结束时间之前产生的行政处罚信用修复申请;信用报告只能用于报告出具日期之前产生的行政处罚信用修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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